柳州市前鋒路改造工程項目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2020〕011號
根據(jù)城市建設需要,柳州市前鋒路改造工程需拆遷柳北區(qū)白露街道辦馬廠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四十八條規(guī)定制定本方案。
一、拆遷項目名稱、拆遷范圍
(一)拆遷項目名稱
柳州市前鋒路改造工程
(二)拆遷范圍
柳州市前鋒路改造工程征收柳北區(qū)白露街道辦事處白露村、馬廠村集體土地范圍內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具體拆遷范圍詳見項目征地紅線范圍位置示意圖。
二、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柳州市前鋒路改造工程,涉及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全貨幣補償安置、產權調換安置(限住宅)兩種安置方式。
(一)房屋用途的確定
1.產權住宅和產權鋪面:以《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或《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等行政機關依法頒發(fā)的證上登記的用途為準。
2.自改鋪面:利用有證住宅房屋按鋪面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發(fā)布之日已連續(xù)經營滿一年。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由有關部門結合測繪部門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3.自改營業(yè)性用房:利用有證住宅房屋按營業(yè)性用房形式使用、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發(fā)布之日已連續(xù)經營滿一年。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由有關部門結合測繪部門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4.無產權證鋪面和營業(yè)性用房:利用無證住宅房屋按鋪面或營業(yè)性用房形式使用,但有合法有效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至本安置方案發(fā)布之日已連續(xù)經營滿一年。經營部分的建筑面積由有關部門結合測繪部門實地測量結果確定。
5.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廠房、倉庫、辦公、學校等生產、經營性用房或公益性用房:建筑面積及用途須項目業(yè)主、征地機構、轄區(qū)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村委等有關部門進行實地確定并測繪。
(二)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的確定
1.僅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不含臨時土地使用證,下同)的房屋。
(1)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與《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一致的,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確定為有證建筑面積;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超出《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的,超出部分(包括其對應的第一層及以上房屋建筑面積)認定為無證建筑面積;第一層建筑占地面積小于《集體土地使用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等土地使用證登記面積的,其第一層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有證建筑面積。
(2)第一層確認為有證建筑面積后,對應的第二、三層(與第一層同一時間建設),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建筑面積的80%視為有證建筑面積;第二、三層其他部分及第四層以上(含第四層)認定為無證建筑面積。
2.僅持有城市規(guī)劃或城鄉(xiāng)建設部門頒發(fā)的各種建筑證照(不含臨時建筑許可證,下同)的房屋。
(1)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以規(guī)劃或建設部門頒發(fā)的建筑證照為產權確定依據(jù)。實際建筑面積與規(guī)劃或建設部門頒發(fā)的建筑證照上登記面積一致的,全部確定為有證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超出規(guī)劃或建設部門頒發(fā)的建筑證照上登記面積的,超出部分認定為無證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規(guī)劃或建設部門頒發(fā)的建筑證照上登記面積的,以其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有證建筑面積。
(2)規(guī)劃或建設部門頒發(fā)的建筑證照上僅登記有第一層或者第一、二層建筑面積的,按登記的面積確定為有證建筑面積,相對應的第二層或第三層(與第一、二層同一時間建設),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建筑面積的80%視為有證建筑面積;第二、三層其他部分及第四層以上(含第四層)認定為無證建筑面積。
3.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
(1)以《房屋所有權證》為產權確定依據(jù)。實際建筑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一致的,全部確定為有證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超出《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超出部分認定為無證建筑面積;實際建 筑面積小于《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的,以其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有證建筑面積。
(2)《房屋所有權證》僅登記有第一層或者第一、二層的,登記范圍面積確定為有證建筑面積,相對應的第二層或第三層(與第一、二層同一時間建設)在規(guī)定期限內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按建筑面積的80%視為有證建筑面積;第二、三層其他部分及第四層以上(含第四層)認定為無證建筑面積。
4.對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閣樓,但不計入建筑面積登記的。閣樓高度大于或等于2.2米,按投影部分計算建筑面積;閣樓高度小于2.2米,不計入建筑面積。
(三)貨幣補償安置辦法
是指被拆遷房屋的產權人(使用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安置的,不再提供安置房進行安置。
1.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如下:
(1)有證磚混結構2700元/㎡、磚木結構2500元/㎡。
(2)無證磚混結構200元/㎡、磚木結構170元/㎡,鋼架結構170元/㎡。
2.簡易房屋補償標準
80元/㎡(層高2.2米以上)、55元/㎡(層高2.2米以下)。
3.產權住宅自改為鋪面或者自改為營業(yè)性用房的房屋補償標準
有證磚混結構2700元/㎡、磚木結構2500元/㎡。
4.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廠房、倉庫、學校、生產性用房等):
(1)有證磚混結構2700元/㎡、磚木結構2500元/㎡。
(2)被拆遷單位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xù)并騰空交出房屋的,無證磚混結構600元/㎡、磚木結構500元/㎡,鋼架結構170元/㎡。
(四)產權調換安置辦法
是指拆遷人用異地或再建安置房屋與被拆遷人的產權住宅房屋進行調換。具體產權調換方法如下:
產權調換安置地點:
白露村:白露城中村回建小區(qū);
馬廠村:馬廠城中村回建小區(qū)。
2.具體調換標準:
(1)按被拆遷房屋產權建筑面積1:1.2進行產權調換;
(2)被拆遷人所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大于可以調換安置房建筑面積并且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xù)并騰空交出房屋的,建筑面積超出部分在5㎡以內的(含5㎡),按2700元/㎡購買;建筑面積超出部分在5㎡以上的,按所選樓盤安置房市場價購買。
(3)被拆遷人所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可以調換安置房建筑面積的,不足部分的建筑面積按本項目貨幣補償標準給予補償。不足部分建筑面積=被拆遷房屋產權面積-(已調換面積÷1.2)。
(4)被拆遷人選擇全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不得購買安置房。
(5)分配方案按先簽協(xié)議先選房的原則。
(五)無證“唯一住宅”拆遷安置辦法
無證“唯一住宅”的認定及補償方式按原國土資源局《關于印發(fā)<關于在征地拆遷中對無證“唯一住宅”認定及補償安置的指導意見>的通知》(柳國土字[2014]42號)文件執(zhí)行。
三、獎勵辦法
被拆遷人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辦理完拆遷手續(xù)并騰空交出被拆遷房屋的,給予如下相應獎勵,逾期取消如下獎勵。
(一)對產權住宅的自改鋪面或營業(yè)性用房、公益性用房,在原用途補償標準(磚混結構2700元/㎡、磚木結構2500元/㎡補償)的基礎上,自改鋪面部分另給予1500元/㎡,自改營業(yè)性用房部分另給予500元/㎡自行安置獎勵。
(二)對個人的無產權證住宅,在磚混結構給予200元/㎡、磚木結構給予170元/㎡、鋼架結構給予170元/㎡材料補償?shù)幕A上,另給予200元/㎡自行安置獎勵。
(三)對個人無產權證的鋪面、營業(yè)性用房,除按無證住宅房屋的補償標準給予補償外,鋪面部分另給予400元/㎡自行安置獎勵,營業(yè)性用房、公益性用房部分另給予300元/㎡自行安置獎勵。
(四)村民集體經濟組織廠房、倉庫、生產性用房或村民集體經濟組織辦公、學校等公益性用房,除按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外,有產權證部分另給予400元/㎡自行安置獎勵,無產權證部分另給予300元/㎡自行安置獎勵。
(五)實行貨幣補償方式的產權住宅,除按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外,另給予200元/㎡的自行安置獎勵。
四、其它
(一)房屋搬遷費: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1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遷費(最低不少于500元/戶)。
2.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且自行安置過渡房的,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無證“唯一住宅”按認定面積)12元/㎡(最低不少于500元/戶)給予兩次搬遷費。
(二)自行安置過渡費:
1.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方式的,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12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3個月的自行安置過渡費。
2.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自被拆遷人交出房屋之日起,按被拆遷人有證房屋的建筑面積每月12元/㎡支付臨時過渡費(最少不低于500元/戶·月),此臨時過渡費支付至所調換安置房公告交房之日起,再支付三個月止。
(三)停產停業(yè)補償: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的,按被拆遷人實際營業(yè)面積貨幣補償金額的4%給予一次性補償。
(四)涉及特殊標的物的拆遷補償,現(xiàn)行拆遷補償政策有規(guī)定的,按其執(zhí)行;現(xiàn)行拆遷補償政策沒有規(guī)定或規(guī)定不明確的,按相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評估后給予補償。
(五)裝修裝飾補償參照國有房屋拆遷補償有關標準執(zhí)行。
(六)凡搶搭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七)涉及其他附作物補償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19年柳州市市轄區(qū)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柳政規(guī)〔2019〕60號)執(zhí)行。
(八)本方案在征求意見后報柳州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guī)定,對批準后的《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不影響拆遷安置工作。
(九)本方案中所述的規(guī)定期限、規(guī)定的時間由柳州市柳北區(qū)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結合實際確定。
(十)由柳州市柳北區(qū)征地拆遷和房屋征收補償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實施該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屬物的拆遷補償安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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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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